基金会管理制度体系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覆盖党建、治理、人事、财务、风控、信息公开和专项基金管理八大维度的制度体系。本页面集中展示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全部制度,分为八大类别,以便查阅与学习。

基金会党建治理类

规范基金会党建工作机制,强化理论武装与党员教育管理。涵盖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及党支部工作条例,为基金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基金会组织结构管理类

规范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运作规则,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效。包含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秘书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与信用建设体系,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与社会公信力。涵盖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舆情管理制度、新媒体管理办法及网络募捐管理办法,构建全方位的信息公开与风险防控机制。

人事与行政管理类

涵盖人事聘用、志愿服务、印章证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规范,夯实基金会行政管理基础。

财务管理制度

总纲确立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与框架;细则覆盖会计档案、票据、非货币资产、货币资金、资产、社会专项基金财务及采购等具体操作规范。

财务与风控专项类

细化财务岗位职责、风险控制、费用报销、会计信息化、内控、网银、关联方及投资理财等专项领域的管理要求。

社会专项基金与项目类

规范专项基金管理、项目资助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关键环节,保障公益项目合规高效运行。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工作制度

下设四个具体管理办法: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财政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系统规范发展专项基金全生命周期管理。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班子和各部室带头人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文联机关党委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基金会中层以上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成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基金会领导班子要把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构成,组长由秘书长担任。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秘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秘书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秘书长不能参加时,由主持基金会党支部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代行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选请辅导专家、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情况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四章 学习内容

第八条 领导班子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侨务、宗教等方面的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涉及文艺、文联工作的相关理论和文艺、文联事业发展的实践课题。

(十)党中央、中国文联及相关上级部门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章 学习形式

第九条 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制定学习方案,设计学习主题,安排重点发言。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长进行点评或者总结。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以领导班子成员自学自讲,也可适当采取观看教育影(视)片,听取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等形式。采取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时,对授课人选资格和讲课内容要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和个人实际,结合各部门工作内容,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做好学习笔记。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讲授党课,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应主动为单位讲党课,每年不少于1课时。并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突出理论性,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性,倡导互动式学习、研讨式学习。理论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六章 学习要求

第十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十四条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五条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中国式现代化和文化强国目标任务,紧密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己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理论学习向群众延伸。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应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向中国文联机关党委报送基金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上年度学习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每次领导班子理论学习,成员的出席率应不低于2/3,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及时补学。考勤情况定期在中心组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及学习名单,年度(或阶段性)学习计划、总结,中心组成员发言材料,学习情况综述,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

第二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严格要求,每年做好自查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查。自查和督查内容包括:理论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落实情况,具体包括理论中心组执行各项学习制度的情况、负责同志履行职责的情况、成员参加理论学习及自学计划落实的情况、学习效果及学习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学习履行职责情况;理论中心组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包括运用理论创新工作思路和提出新的政策措施的情况、研究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问题的情况、推动工作创新发展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3月5日基金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4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党员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宗旨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组织观念,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传达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内容。

二、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月组织一次党员集中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重要学习任务随时安排。每名党员要按照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进行自学,每周1-2小时。

三、学习要求:每名党员必须重视政治学习,端正态度,认真对待。积极踊跃发言,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有利于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积极态度进行。讨论时必须由专人作好记录,发言记录要妥善保管。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以采取支部书记讲学、集中研讨、学习交流、举办报告会、观看电教片等方式进行。

五、建立考勤签到制。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必须事前向党支部组织委员请假,每名党员事假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学习日的20%。考勤情况由学习负责人每季度汇总,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向全体党员公布,并记入学习档案。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根据党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自觉补齐学习笔记,补写学习体会。单次集中学习中党员如有1/3以上未能参加学习,党支部要组织集中补课。

六、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党支部所有。

七、本制度经2024年10月党员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11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支部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党费缴纳金额按照中国文联机关党委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相关比例要求核定。

二、在职员工及退休员工须按月足额缴纳党费。

三、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中国文联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按月缴纳党费。

五、党费由指定的党支部委员收取并做好收缴账目记录,由支部委员统一上缴中国文联机关党委。

六、党费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

七、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及其他形式的党员活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

八、对接收的下拨党费进行专账管理,党费使用由支部委员负责做好记录,支部收缴的党费由中国文联机关党委财务处统一管理。

九、本制度经2024年10月党员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党支部所有。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11月1日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工作内容

(一)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讨论并通过对理事人选的确定、增补和罢免;

(三)审议并通过需要理事会表决的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讨论并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各部室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审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商讨和决策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投资、增值和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募捐金额预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在境外的募捐活动以及其他理事会认为的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是指:年度投资计划、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理事会认为的重大投资活动;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更名、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更名和终止;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五条 每年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提出主要议题,报上级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理事长审定批准。

第六条 理事会文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各项目部、财务部等应按秘书长要求及时提交资料和完成文件起草工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 理事会的筹备、组织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3月5日理事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3月10日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3名或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或以上。监事会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五年,连选最多可任两届。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监事由中国文联党组选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文联人事部备案。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章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理事;

第六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规定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4月1日

秘书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是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指导基金会贯彻落实中国文联党组会各项工作要求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项决策部署。为提高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1.研究拟提交理事会审议或报请中国文联党组审批的重要事项;

2.研究基金会办事机构及聘任负责人、机构人员调整等人事事项;

3.研究基金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大额度资金等重大事项;

5.研究基金会年度经费执行、调整情况;

6.研究决定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和社会专项基金等重大公益项目立项、论证、执行等工作;

7.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参会人员。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副秘书长,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同志列席。研究不同议题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汇报研究事项有关情况。秘书长办公(扩大)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同志列席。

2.确定议题。拟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准备,拟定议题、解决措施、实施办法等,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定。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出,会上不做讨论。

3.会议告知。秘书长办公会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会前应将议题及相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

4.民主讨论。秘书长办公会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需经过科学论证,相关部门应提交两个以上方案,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5.通过决议。会议主持者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作出决策。讨论重要问题时,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当意见分歧人数相当时,可再次复议,也可充分调研后重新开会研究。

三、会议要求

1.参会人员准时到会,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公开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会后不得发表与决议相悖的言论。

3.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后印发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由分管秘书长负责督促检查,有关落实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四、本规则经2025年3月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3月25日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党建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中国文联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党章,加强理论学习,坚守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党员人数少于20人时不设党小组,超过20人时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党员人数超过50人时,向中国文联机关党委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成立党总支,并设立两个以上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中国文联机关党委批准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中国文联机关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中国文联机关党委批准。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九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党费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经费,必要时可申请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行政管理经费。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基金会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基金会党员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增强政治认同,全面把握基金会发展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四)加强党员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紧密联系文艺界、文联工作新的形势任务和基金会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党的初心和使命落实到工作岗位,努力在党和国家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支部副书记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协助书记做好支部日常工作。

(二)协助支部书记,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三)协助支部书记,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支部组织生活。

(四)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服务党员工作,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落实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五)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做好党员培训工作。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好的党员事迹,向党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受理的党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党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委员工作职责

(一)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引导教育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党支部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根据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三)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为活跃本单位文化生活作贡献。

(四)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完成分工负责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须有本支部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党员出席。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2)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4)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5)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6)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须有支委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2)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3)处理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4)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5)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6)保证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3.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请基金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吸收党小组长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两次。

2.主要任务:(1)组织党员学习;(2)组织党员执行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3)组织党员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4)做好服务党员工作;(5)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6)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7)做好党费收缴等工作。

(四)党课

党课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上党课的形式除上课讲授、个别辅导外,还可采取演讲会、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和各种知识竞赛、技能竞赛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会议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个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情况下都必须参加。每次民主生活会后,应将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主题党日制度

党日是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相对固定的时间。坚持和完善党日制度,对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党支部应不定期研究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形成经常性的谈心活动。领导班子成员、部室主任要与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干部职工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基金会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支委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领导干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相关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视在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并报中国文联机关党委;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适用范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票决未通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外出党员的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党员返回后,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以了解掌握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六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费的收取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在职党员每月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基数金额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

离退休员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缴纳党费。

党费按月缴纳、按年统计,交基金会财务部,并每年根据中国文联机关党委要求比例上交。

第二十九条 党费的管理、使用

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开支。

第七章 发展党员

第三十一条 流程图

  1. 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
  3.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研究决定,报文联机关党委备案)
  4.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或《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培养、考察(一年以上)
  5.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报机关党委备案
  6. 机关党委批复
  7. 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培养、考察、政治审查
  8. 就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
  9. 报机关党委预审
  10. 机关党委通知预审结果,如通过,填写《入党申请书》
  11.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该同志是否能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不记名投票)
  12. 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同意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安排专人和该同志谈话
  13. 机关党委提交党委讨论、表决
  14. 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将党委会表决结果通知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与本人谈话
  15. 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对其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登记表》
  16. 预备期满(一年),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进行审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按期转正(必须不记名投票)
  17. 将表决结果报机关党委
  18. 机关党委提交党委会讨论、表决
  19. 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将党委会表决结果通知党组织,党支部书面通知本人
  20. 党支部整理党员全套材料,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社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党的组织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2024年10月基金会党员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11月1日

附件1

编号:

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出内部流转单

中国文联机关党委:

同志,性别 ,年龄 ,民族 , 党员,身份证号 ,因 需将党组织关系由我处转往 。该同志党费交至 年 月。

党组织名称:

经手人:

年 月 日

编号:

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出内部流转单

中国文联机关党委:

同志,性别 ,年龄 ,民族 , 党员,身份证号 ,因 需将党组织关系由我处转往 。该同志党费交至 年 月。

党组织名称:

经手人:

年 月 日

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才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深化人事制度政策,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参照《中国文联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基金会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

基金会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员工与基金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均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聘用、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章 人事编制及定编

第六条 基金会各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通报。

第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按《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各部门人员,按员工录用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先在基金会内部调整;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计划,报领导班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协调中国文联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九条 本基金会基本用人制度是聘用制度。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录用

第一节 招聘原则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招聘计划方案开展招聘工作,对应聘者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岗位要求、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节 招聘流程

第十一条 在工作年度结束前,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下一年度基金会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基金会总体发展目标,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由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招聘事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综合管理公室应根据批准的年度用人计划,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组织招聘工作。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采用招聘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用人需求,部门负责人应填写《招聘申请表》,报领导班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招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甄选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初步筛选---->初试---->复试---->录用---->培训(视应聘者工作经验和技能而定)---->试用---->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应聘人员的初步筛选和初试;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协助;复试结束后,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录用意见书,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复试由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所有新到任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应先向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到,并以其报到日期为起薪日。

第十七条 所有新到任的员工,报道当天须携带如下证照:

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三甲医院体检证明。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有责任对所有新到任的员工以往履历及重要证件进行核实。如员工提交虚假材料视为欺诈,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节 人员试用

第十八条 新员工的试用期根据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负责考核。考核未通过,基金会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考核结果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试用期内须遵守基金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章 劳动制度

第一节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应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与基金会订立的劳动合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友爱,相互尊重,共同促进国家、社会及基金会的繁荣进步,为服务文艺文联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各负责人应尊重下属员工的正当权益,通过正确引导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且应率先垂范,起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下属员工应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安排,或拒不配合其它部门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降薪、调岗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基金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对认为不公正的处理,向分管秘书长、秘书长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或干扰本基金会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保守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员工除办理基金会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基金会名义,如造成对基金会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基金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惰失职或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行为,基金会其他员工如发现有此类行为,应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在外兼任任何有薪职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第二节 出勤管理及其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实际工作起止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上班时间,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工伤假、年休假等。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时,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交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秘书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在上班时间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不能工作时可以请病假,但应出具真实有效的医院证明或诊断书,住院须出具医院医生证明。职工每年病假事宜按《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它类别的请假如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期间发全薪,产假、陪产假等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必须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制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围:在基金会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假15天。

带薪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年底进行年假结清确认程序,员工需在《年假结清确认单上签字》。若员工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休假的,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跨一个年度休完,也可以事假、病假充抵。若由于工作原因基金会无法安排休假者,年终未休完天数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三十三条 加班

加班分临时加班和假日加班,临时加班即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假日加班即因工作需要经指派在节假日出勤的工作时间,基金会原则上不鼓励加班。如确属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安排,员工应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分管秘书长确认后,可按国家规定调休或给予加班费。基金会原则上首先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相等于加班时间,补休时需按请假程序办理。如无法安排员工补休,则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如属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上级交付的工作而导致加班的,一律不予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末编制《员工考勤记录表》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经批准后,抄送财务部。

(注:本章节关于出勤管理及休假的相关条款如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制度中有关规定相冲突,按后者制度执行。)

第五章 人力资源培训

第一节 原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的知识、技能进行适时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培训应与单位的业务需要和员工的职业发展紧密结合。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职位调整、职级变动、薪酬调整的考虑因素依据。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义务自觉遵守基金会培训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有利于基金会及个人发展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管理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可选派优秀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有责任把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其它员工。

第三十九条 培训工作应突出重点,做好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工作绩效突出的骨干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考虑优先安排其参加适合的培训。

第二节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为使人员培训工作具有系统性、持续性,综合管理办公室在组织每个培训项目时都应认真做好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课程设计、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个培训项目均应通过不同方式对培训对象、培训师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逐步建立内外结合的培训体系。可邀请优秀外部师资,也可利用基金会自身的人力资源担任培训讲师。鼓励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方面有专长的人员承担培训授课任务。

第四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记录员工接受各类培训的内容、时间、课程、成绩、费用等情况,作为今后员工职业发展、职级考核、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参加各种培训的,其培训费、资料费等由基金会负担。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因参加培训的基金会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培训未达到预定目标的,应由参加培训的人员自行承担相关培训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员工在参加培训前是否应与基金会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违约赔偿金额及培训后的服务年限等,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第六章 考核

第一节 考核原则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年度考核按照中国文联人事部印发的《XX年度中国文联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执行,基金会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前,制订下一年度《XX年度岗位工作指标书》作为基金会、各部室及各具体职位人员的工作绩效指标,使部门及部门内的员工明白未来的工作目标重点和努力方向。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考核分为月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调整职级和岗位考核等,考核的根本目的是为员工的技能、知识、素质提升指明改进的方向和途径,最终实现基金会绩效和个人绩效的提升。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是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一项长期工作目标,指标体系会随着基金会战略的不同而调整,但必须客观公正并有利于体现基金会的宗旨和贯彻基金会的任务与目标。

第四十九条 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基金会理事会应根据基金会战略目标,提出近期与远期的关键指标。秘书长办公会议对关键指标进一步分解,形成各部门的关键指标。各部门的指标进一步分解,应最终落实到每一具体岗位的指标。

第五十条 员工对针对其自身的具体考核指标的制定,有参与的权利。最终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员工个人的指标,应是在与员工进行沟通而最终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立的。

第五十一条 对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内人员均要按明确的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考核结果要建立记录,并记入员工档案。

第五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应用于以下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的各个环节,考核的根本目的是为员工的技能、知识、素质提升指明改进的方向和途径,最终实现绩效和个人绩效的提升改进。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所有员工,均要按明确的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考核类别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

第五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向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提起申诉,否则视为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申诉应实事求是,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考核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申诉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员。

第二节 考核组织及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类考核由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对考核应形成文件记录。

第五十七条 试用期考核见前述相关规定。

第七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一节 离职

第五十八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方式提出。

第五十九条 员工按前款规定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在离职前,仍应照常处理业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十条 员工离职,须进行离职审批,财务人员离职,还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六十一条 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可应其请求发给《离职证明书》。

第二节 辞退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辞退:

一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有权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培训;

连续两次调换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员工;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基金会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员工辞退手续及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而受开除处分的员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凡属公用而由个人保管的物品,员工离职前应交回基金会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第八章 人事奖惩

第六十六条 对工作有成效表现优异的员工,年终应予以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某一重大项目有突出成绩的、为基金会赢得重大荣誉的、规避和挽回重大损失的员工,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分别给予嘉奖或记功。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对其员工的过错行为,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训诫;记过;降级;解聘。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训诫

应请示的事项,擅自处理或变更处理者;重要活动无故迟到或缺席者;擅离职守情节轻微者;因过失浪费或损害公物,情节轻微者;上班时睡觉或玩游戏者;提供虚假的请假证明;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对外事务或业务处理失当,致使发生重大损失者;由于职务上的行为收受大额馈赠未上交者;对其他员工恶意诽谤,辱骂或诬告者;在工作场所扰乱秩序或妨碍他人工作者;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损害基金会形象轻微者;因行为不当受过训诫后重犯,情节较轻者。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处分

抗拒部室负责人指挥监督,拒不执行上级分派的任务经劝说无效者;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损害基金会形象严重者;故意毁损公物者;泄露基金会秘密,遗失基金会重要或机密文件,未使基金会遭受较大损害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违反本规定在外兼职损害基金会利益者;因渎职致使基金会受到较大损失者;利用职务营私舞弊,证据充分者;行为不检点有损基金会名誉,情节严重者;挪用公款或侵占基金会财物者;意图隐匿事故,将有关账表、账簿、文件藏匿,伪造、变造、不报告或作假报告者;同一年内旷工累计达三日者;受刑事处分,经法院判刑承担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离职者;同一年内记过达三次者;违反劳动合同其它禁止事项情节重大者。

第七十三条 所有处分,均应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出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六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3月20日

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规范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艺术家、文艺爱好者参与文化艺术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及《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结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的志愿者,以及在“志愿北京”“中国志愿服务网”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审核通过加入基金会志愿服务队伍的志愿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劳务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贡献个人时间、文艺专业技能、创作成果、社会影响力,为文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基金会与志愿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基金会志愿者分为以下类别:

(一)艺术家志愿者:各级文联会员、专业文艺创作者、具备行业影响力的艺术工作者及海外艺术家;

(二)社会志愿者:热爱文艺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国际志愿者:关注文艺公益事业的海外华人、国际友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安全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属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严守国家安全底线。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志愿者申请、注册与退出

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准入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配相应志愿服务工作;

(二)品行端正,具备社会奉献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拥有参与志愿服务所需的空余时间,具备匹配相应岗位的基础技能。

第七条 申请人须通过基金会官方渠道或全国志愿服务线上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纳入志愿者库。志愿者上岗服务前,须与基金会统一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安全保障等事项。

第八条 志愿者主动退出服务的,须提交书面说明,经基金会确认后注销档案;再次申请须重新履行全部报名审核流程。

第九条 志愿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予以提醒、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超越授权从事违规行为的;

(三)无故不履行服务承诺、多次临时缺席服务且无合理说明的;

(四)提交虚假报名材料、虚报服务时长、伪造报销票据的;

(五)泄露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基金会内部信息或国家秘密的。

第三章 志愿服务范围与服务形式

第十条 志愿服务领域:

(一)基金会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等的各类文艺公益项目(含配套保障工作);

(二)国内外文艺公益交流、文明互鉴相关活动(含配套保障工作);

(三)扶老、助残、救孤、乡村美育等普惠性文化服务;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文化艺术公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服务、会务文秘、档案整理、法律咨询、公益募集、活动现场执行、礼仪接待、艺术现场辅助、美育课堂支教、国际交流协调等。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身时间、专业和意愿,自主选择适配的志愿服务岗位;

(二)免费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文艺素养、安全礼仪、项目执行等专项培训;

(三)获取服务项目的完整信息,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身安全保障,服务期间统一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完整留存个人志愿服务记录,无偿申领志愿服务时长证明、荣誉证书;

(五)对志愿者管理及项目组织工作提出意见、批评与改进建议;

(六)志愿服务过程中独立创作的文艺作品享有署名权,具体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安排由《志愿服务协议书》另行约定;

(七)符合条件者可申领符合基金会规定的交通、餐费等基础服务成本补贴;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信守志愿服务约定,无法按时到岗须提前告知项目负责人;

(二)填报和更新的个人信息真实完整,不隐瞒关键情况;

(三)尊重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不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四)服从基金会现场管理安排,主动参与岗前和在岗培训;

(五)自觉维护基金会及志愿者群体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商业推广活动;

(六)妥善保管活动物料、办公器材,服务结束后做好交接;

(七)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涉密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及公益工作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原有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6年8月7日

附件 1:《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细则》

2:《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服务保障标准》 附件1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志愿服务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志愿服务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依据《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金会志愿者工作部门及各项目执行部门在志愿者招募、培训、调度、考核、激励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志愿服务管理遵循规范有序、分工协作、记录完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招募、注册与退出管理细则

第四条 招募渠道:

(一)常态化开放招募渠道,通过基金会官网、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招募信息;

(二)通过“志愿北京”“中国志愿服务网”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招募需求;

(三)根据特定项目需要,开展定向招募。

第五条 注册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基金会官方渠道填写《志愿者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或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二)志愿者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纳入基金会志愿者库,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完成队伍加入审核;

(四)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志愿者提交书面退出说明后,志愿者工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注销及平台信息处理;

(二)资格取消:出现《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志愿者工作部门核实情况后,报基金会分管领导审批,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三)被取消资格的志愿者信息应予以标注记录,。

第三章 组织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志愿者工作部门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招募登记、资格审核、档案建立与维护;

(二)负责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服务调度、岗位分配与协调联络;

(四)负责服务时长记录、统计与核实确认;

(五)负责志愿者考核评价、表彰激励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志愿者保险保障的投保对接与落实;

(七)负责补贴与报销的审核、报批与发放;

(八)负责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数据维护。

第八条 各项目执行部门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要,提前向志愿者工作部门提出岗位需求申请;

(二)配合志愿者工作部门完成志愿者的岗位匹配;

(三)负责活动当日志愿服务人员的现场统筹与具体管理;

(四)协助完成志愿者服务表现评价。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范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统一建立志愿者电子档案,完整记录个人信息、服务时长、参与项目、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等内容;

(二)档案信息仅用于公益管理,严格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及基金会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三)志愿者服务协议、承诺书等纸质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条 信息平台管理:

(一)所有志愿者统一纳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服务时长;

(二)每次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时长录入与确认;

(三)志愿者可按需申请开具官方志愿服务证明,志愿者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现场管理:

(一)志愿者在服务期间须服从基金会现场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二)志愿者须按要求规范着装、佩戴统一工牌,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

(三)服务结束后,志愿者应配合完成物资交接、器材归还等工作。

第五章 激励与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月度评优:

(一)每月评选月度优秀志愿者,评选标准包括服务时长、服务态度、项目评价等;

(二)月度优秀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及文创纪念礼品。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

(一)依据年度累计服务时长和综合表现,评定一星至五星志愿者;

(二)星级评定结果在基金会官方渠道公示表彰。

第十四条 时长荣誉:

(一)累计服务满100小时,发放志愿服务纪念章;

(二)累计服务满500小时,颁发定制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宣传推介:

(一)优秀志愿者先进事迹可在基金会官网及宣传渠道宣传推介;

(二)可根据志愿者意愿,将志愿服务表现反馈至其所在单位或社区。

第十六条 长期志愿者专项支持(连续服务12个月及以上):

(一)出具正式全职志愿服务鉴定,可作为社会实践或从业参考凭证;

(二)优先推荐至合作文艺院团、文化机构、公益组织实习或就业;

(三)享受年度体检补贴、节日慰问、志愿者团建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服务保障标准

基础综合保障

第一条 物资保障:基金会统一为在岗志愿者提供工牌、志愿服装、饮用水及必要的基础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条 保险保障:

(一)所有在岗志愿者统一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连续1个月以上参与高风险服务、赴外地服务、赴境外服务或从事特殊技能服务等情形时,基金会增购专项责任险或提高保险额度;

(三)志愿者所在平台已统一投保的,不重复投保;

(四)基金会应将保险购买情况告知志愿者本人。

第三条 异地服务保障:志愿者赴外地执行服务任务的,基金会统一安排合规食宿,或按基金会工作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维权保障:志愿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基金会协助对接保险理赔,协调处理各方纠纷。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性质:志愿者补贴用于补偿其在服务期间产生的餐费、交通费等必要成本,非劳动报酬。

第六条 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调整后以基金会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七条 志愿者补贴(按项目服务日计发):

(一)餐费补贴:50元/人/天(服务时长≥4小时);30元/人/半天(服务时长<4小时);

(二)交通补贴:50元/人/天(市内公共交通,可选择实报实销或包干制,二者不重复享受);

(三)当日补贴合计:全天不超过100元,半天不超过50元;

(四)如项目统一提供餐饮或交通保障的,不再发放当日相应补贴。

第八条 志愿者管理岗补贴(按月计发,非劳动报酬):

(一)适用对象:与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工作日日均服务时间≥4小时,承担志愿服务项目策划、行政、执行、志愿者管理等工作的志愿者;

(二)餐费补贴:标准及方式与基金会对应岗位级别相同;

(三)交通补贴:标准及方式与基金会对应岗位级别相同;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参与服务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额外补贴。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九条 报销范围:

(一)市内交通:地铁、公交、网约车(仅限服务往返行程);

(二)异地差旅: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须事先审批),住宿费按照基金会规定标准执行;

(三)公务支出:活动物料、打印复印、快递邮寄、器材租赁等;

(四)医疗费用:服务期间因意外就医,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必要合理费用,经审核后可予报销。

第十条 报销标准:

(一)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按补贴标准包干,二者不得重复享受;

(二)住宿费用超出基金会标准的部分由志愿者自理。

第十一条 报销流程:

(一)志愿者应在服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规票据,填写《志愿者费用报销单》;

(二)审批流程按照基金会现有财务规定执行;

(三)票据抬头须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第四章 补贴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

(一)志愿者补贴:服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志愿者管理岗补贴: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补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纪律与追责:

(一)志愿者存在虚报服务时长、伪造票据等行为的,取消当次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依规取消志愿者资格;

(二)补贴与报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基金会审计及社会监督;

(三)志愿者中途退出且服务时间未达到协议期二分之一的,扣发未出勤期间的补贴;已报销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保留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基金会实际运营情况适时修订本标准的权利。

印章与证书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印行为,维护基金会安全与利益,规范行政管理程序,提高基金会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基金会运行管理过程中所用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保管。其中基金会公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其他运行管理过程中所用的印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保管。综合管理办公室应保存会内印章名录、样章,并建立印章档案。

第四条 各部室印章设专人保管印章。印章专管员负责维护印章的安全及承担因违规用印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特别是单位公章应限定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内使用,不得带出基金会;因特殊事由,需把印章带出时,借用人须填写借用印章申请单,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审批程序

1.基金会公章

根据用章事由,上报文件或对外发文需盖章时,须经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公章。

2.法人代表名章

法人代表本人或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审批使用。

3.财务专用章

根据具体事宜一般由基金会财务部主任审批。

(二)检查把关

印章专管员受理使用印章申请时,应对需盖印章的文书的内容、格式、审批手续等进行把关检查,符合用印要求的予以用印。对不符合用印要求的,拒绝用印。

(三)盖印:盖印应端正清楚,盖在落款的单位和日期之上。对外合作合同、资助协议、捐赠协议等文体应加盖骑缝印章。

第七条 登记制度

综合管理办公室应置备基金会公章用印登记簿。凡需用印,都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保存有领导同意用印签字的文件。

第八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专用章的制作、报批、登记、备案、更换、作废等事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九条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印章专管员负责印章的封存、保养和清洗,保持印章的清晰。

第十条 印章专管员离职或调离时,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第四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依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捐赠证书、理事聘书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捐赠证书、聘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综合管理办公室(或荣誉室),税务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财务部。

第四条 各类证书正本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求可借用副本。借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准,并在综合管理办公室登记;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准并登记。

第五条 捐赠证书和聘书

(一)捐赠证书和聘书由基金会统一印制;

(二)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的对象是经确认捐赠款项已汇入基金会账户或捐赠物资已在基金会入账的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聘书的对象是基金会主动聘任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各类专业顾问等利于基金会构成和发展的个人或单位。

(三)证书管理一证一号,秉承节约原则,按需申领证书;

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发的捐赠证书。1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及非货币捐赠颁发相应的捐赠证书。

(四)捐赠证书的填写应由项目负责部门的人员按照捐赠协议内容填写捐赠金额(数量)、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名称;

(五)基金会捐赠证书及聘书必须加盖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公章及秘书长签字方能生效;

(六)已生效的证书若有遗失,应及时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并由相关人员在基金会网站发布该证书作废公告。

第六条 捐赠证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申领部门需填写《证书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后,予以发放。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第四次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1月1日

文件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文件材料归档完整,便于使用查询,使文件材料更好的得到保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集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材料

1.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中国文联制发的属于基金会主管业务并需要执行或办理的文件;

2.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中组部、财政部等普发的需基金会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中组部、国家人事部、中国文联制发的关于基金会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4.中央领导同志及中宣部领导同志对基金会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题词和音像材料。

(二)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1.基金会召开的历届理事会的全套会议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

2.基金会召开的历年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

3.基金会形成的文件、材料、纪要、简报、年鉴等原件及签发稿、重要修改稿等;

4.以基金会名义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含协办)的重要活动(含艺术节、展演等)、评奖等形成的全套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包括活动请示、方案、签订的合同协议、经费预算等全部有关材料);

5.基金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正式文件原件、签发稿及重要修改稿;

6.基金会的各类报告、请示原件、签发稿及批示后的原件或批复(包括报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文联分管领导、文联党组、中国文联以及相关部门等);

7.基金会领导制定的章程、制度、工作条例、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8.基金会领导的工作计划、总结等;

9.基金会领导(含上报和下批)人事任免(含备案)、奖惩、调配、培训、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人事考核、专业职称评审、聘任、职工名册,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10.基金会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总结、参加国际会议和接待来访外宾的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简报、互赠礼品清单、工作往来电话记录、传真等文件和声像材料等;

11.基金会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12.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协定、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3.基金会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投标、购置、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三)基金会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有关业务机关对基金会专项业务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2.非隶属机关与基金会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函、请示、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档案的收集由活动或事件的第一责任单位(部门或临时机构)负责收集并做初步整理。

(一)档案资料的收集

基本原则:要保证活动和事件的全部内容完整。

档案资料的收集包括文字材料请示、批复、预算等;图片;音像资料的电子文件或光盘、录像带等;报刊等宣传资料。

(二)档案资料的整理

基本原则:要保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基本顺序,便于归档人员的详细整理和日后的检索使用。

1.文字材料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附带全部电子文件;

2.图片要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及相应的电子数码文件(文件名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人物);

3.音像资料的电子文件或光盘、录像带中的领导讲话要整理成文字稿,并在音像资料的文件名中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光盘和录像带封套上也要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人物。

第四条 档案归档要求

(一)基金会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图片和声像材料

1.基金会召开的理事会议、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的会议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由承办部门人员负责收集齐全,于活动会议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2.基金会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材料、会议记录、纪要于第二年6月底前整理归档。

(二)基金会主办、协办、承办活动的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

1.以基金会名义主办的各项活动形成的全套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由基金会承办部门负责收集齐全,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移交,办公室须在6月底前整理归档;

2.基金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收集原件,协办单位负责收集复制件齐全后,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移交,综合管理办公室须在6月底前整理归档;

(三)基金会文件、基金会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连同签发稿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发文号收集齐全,于第二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四)案卷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去掉金属物,装订整齐规范,便于保管利用;

(五)基金会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翌年3月31日前将应归档文件材料向机关资料室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时须清点核对,双方履行签收移交手续。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在6月30日前整理完毕并归档。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第四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健全完善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新闻发布、舆情回应与媒体沟通工作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制,规范信息发布口径,提升文艺公益事业透明度与社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文艺工作者、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及时回应文艺公益领域社会热点、有效化解舆情风险,搭建文艺公益事业与社会各界常态化沟通桥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文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中国文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及舆情处理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

工作原则

1.党管舆论、文联统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文艺导向,接受中国文联新闻舆情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事项发布事前报备中国文联理研室把关审核;

2.真实准确、客观审慎:所有发布内容有据可查,募捐、项目、财务数据严谨规范,杜绝虚假、片面信息;

3.及时高效、主动发声:常规信息定期发布,舆情热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中国文联理研室报告并及时回应舆情关切;

4.归口管理、统一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实行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声,严禁部门、个人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对外表态;

5.依法公开、严守边界:依法履行慈善信息公开义务,严守国家秘密、捐赠人隐私、项目涉密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面工作;涵盖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通稿发布、线上平台推送、舆情处置、突发事件对外通报等全部对外信息传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设置

第五条 组织架构(两级统筹管理)

1.统筹领导机构: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为新闻发布最高审定机构;重大发布事项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上报中国文联理研室进行综合研判;基金会宣传部门作为新闻发布日常归口管理部门,承担舆情监测、材料筹备、媒体对接、会务组织、档案留存、口径初审等工作。

2.新闻发言人设置:由基金会副秘书长为基金会唯一法定对外发声主体;(2)备选发言人(替补):由秘书长指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首席发言人因故无法履职时,经授权代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工作;(3)无授权情况下,其他理事、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均不具备新闻发布资格。

第六条 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日常舆情收集、研判、上报,梳理文艺公益领域公众关切;

2.接收、登记、审核所有媒体采访申请,统筹安排采访日程;

3.起草新闻通稿、发布提纲、问答口径、背景资料,按流程报审;

4.筹办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媒体座谈,对接主流媒体与文艺行业媒体;

5.维护基金会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发布阵地,留存发布档案;

6.对接中国文联宣传部门,落实文联季度新闻通气会报送、参会工作;

7.发布效果复盘、发言人业务学习培训组织。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核心工作职责

1.代表基金会统一对外发布工作信息、解读文艺公益扶持政策;

2.主持新闻发布会、季度 / 不定期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集体采访、专访;

3.针对募捐募资、文艺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人才扶持、非遗保护、对外文艺交流、老艺术家帮扶等公众热点答疑释惑;

4.牵头文艺公益领域突发事件、舆情争议的权威回应、澄清说明;

5.汇总文艺公益行业诉求、捐赠人建议,向上反馈并向社会传递;

6.严格依照审定口径发言,对发布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7.配合中国文联新闻宣传整体安排,参与文联系统新闻统筹活动。

第三章 新闻发布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常规常态化发布内容

1.基金会治理信息: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动态、换届人事、内部管理制度修订;

2.年度工作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审计财务报告、募捐收支明细、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3.公益项目进展:文艺精品扶持、舞台艺术资助、美术书法创作扶持、乡村文艺振兴、非遗传承、边疆文艺帮扶、老艺术家关怀、文艺人才培育、国内外文艺交流项目落地成效;

4.捐赠回馈信息:捐赠鸣谢、善款流向公示、受益群体反馈、专项基金运行情况;

5.规章制度解读:公益募捐规则、项目评审机制、经费监管办法、文艺公益职业道德规范;

6.文艺惠民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热点与应急发布内容

7.社会热议的文艺公益项目争议、资金使用问询、项目成效质疑的权威澄清;

8.突发公益事件、临时募捐救助、项目调整变更处置全过程通报;

9.网络文艺公益乱象、行业行风相关公众关切回应;

10.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督查整改情况公开说明。

第十条 禁止发布内容

1.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捐赠人与受益人个人隐私信息;

2.未经审议审定的财务数据、项目方案、人事安排;

3.主观臆断、未经核实的信息,易引发舆论误导的片面表述;

4.与基金会宗旨、文艺公益业务无关的争议性话题、不当言论;

5.违反慈善法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的内容。

第四章 新闻发布形式与频次

第十一条 发布载体与方式

1.线下集中发布(1)新闻通气会:参照中国文联季度通气会机制,汇总阶段工作、通报重点项目、回应共性问题;重大项目启动、大额募捐、年度决算可增设专题新闻发布会;(2)媒体集体座谈、专访、记者吹风会;

2.书面发布:新闻通稿、正式声明、情况说明、答疑文件;

3.线上官方平台: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中国文艺网、慈善中国全国公益信息平台同步刊发;

4.文联统筹联动发布:全局性文艺公益重大事项,纳入中国文联统一新闻发布体系对外推送。

第十二条 发布频次要求

1.年度财报、工作总结:每年按期公开;

2.重大项目、大额募捐:立项、中期、结项分阶段披露;

3.舆情突发事件:12小时内上报中国文联理研室作出與情研判结论,24 小时内启动回应机制,后续持续通报进展。

第五章 新闻发布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分级审批机制

(一)日常常规信息发布(项目动态、活动快讯、捐赠鸣谢)

业务部门供稿→办公室初审梳理→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对外发布;

(二)重要业务信息(年度报告、财务公示、大型公益项目整体通报、专项基金设立)

部门起草文稿→办公室舆情研判 + 文字审核→新闻发言人审定→秘书长审批→对外发布;

(三)重大事项、舆情热点、突发事件、涉外文艺交流募捐、涉及文联整体工作事项

文稿起草与口径拟定→办公室初审→新闻发言人核对→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议→上报中国文联理研室→理事长最终审定→对外发布;

(四)接受媒体专访、深度访谈

媒体提交采访提纲→办公室登记受理→梳理应答口径→分级审批后方可接受采访;采访稿件刊发前须回传基金会审核定稿。

第十四条 媒体采访管理

1.所有媒体采访申请统一由办公室归口受理,严禁记者直接对接业务部门及个人;

2.普通工作人员未经审批一律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拍摄、网络直播;确因专业需要受访,须经发言人、秘书长批准,谈话内容限定本职工作范围;

3.擅自对外发声引发负面舆情、损害基金会及文联形象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人员管理、更替与培训

第十五条 发言人任职与更替

新闻发言人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发文公示并报备中国文联;因岗位调整、人事变动不再履职的,及时遴选新任人选,完成工作交接、名单更新公示。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

定期组织发言人及宣传工作人员参加中国文联新闻舆论培训、慈善公益信息公开、媒体沟通、舆情处置学习,提升政策把握、文艺专业素养、媒体应对能力。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档案留存

所有新闻通稿、发布会材料、问答口径、采访记录、舆情处置文书、发布截图均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保管,留存期限符合慈善组织档案管理规定,接受民政部门、文联、监事会查阅监督。

十八条 监督问责

1.监事会定期对新闻信息公开真实性、及时性开展监督检查;

2.发布内容出现失实、违规、擅自表态等问题,视情节予以内部通报、追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报中国文联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文联新闻发言人制度、慈善领域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19年12月

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网络舆情,维护单位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文联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各社会专项基金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回应、复盘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全体干部职工均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舆情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层级权限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提前排查风险隐患;突发舆情时快速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平息。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回应舆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杜绝虚假宣传和敷衍塞责。

4.依法依规、严守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禁有偿删帖、泄露涉密信息,确保舆情处置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任组长,分管宣传、网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数字信息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关于网络舆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舆情管理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2.研判重大网络舆情发展态势,审定舆情处置方案和回应口径,指挥协调跨部门舆情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舆情工作培训和演练,考核评估各部门舆情管理工作成效。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时段舆情监测、信息汇总上报;起草舆情处置建议和新闻通稿;协调媒体发布信息;建立舆情工作台账和案例库。

2.涉事业务部门:作为舆情处置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核实舆情涉及的具体情况,提供事实依据和处置意见;配合做好舆情回应和后续整改工作。

3.数字信息工作部:负责舆情监测技术平台搭建与维护,协助排查网络谣言传播源头;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信息。

4.纪检委员:负责监督舆情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瞒报漏报等行为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章 舆情监测与报告

第七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

1.监测范围:覆盖主流新闻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论坛贴吧、自媒体账号等网络渠道,重点关注与基金会职能相关、涉及民生利益的话题。

2.监测内容:涉及本单位的政策解读、工作动态、突发事件、投诉举报、谣言传言等各类信息。

第八条 舆情分级标准

根据舆情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网络舆情分为三级:

1.一级舆情(特别重大):舆情信息全网扩散,引发中央级媒体关注或形成全国性舆论热点,可能严重损害单位形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

2.二级舆情(重大):舆情信息跨区域传播,引发省级媒体关注或本地网民广泛热议,对单位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三级舆情(一般):舆情信息在局部范围传播,仅在少数平台或小群体内讨论,未形成广泛影响。

第九条 报告流程

1.三级舆情:舆情信息员发现后1小时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核实后24小时内提出处置建议报秘书长,并同时报送中国文联网信工作领导小组。

2.二级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后2小时内上报组长、副组长,同步通报涉事部门,4小时内形成初步处置方案,并报送中国文联网信工作领导小组。

3.一级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1小时内快报组长、副组长及中国文联网信工作领导小组,基金会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判,向中国文联网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章 舆情处置与回应

第十条 处置原则与流程

1.处置原则:坚持“先控源、后核实、再发声”,快速阻断谣言传播,精准回应公众关切,同步推进网上处置和网下整改。

2.处置流程:按照中国文联网络舆情处置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 回应时效要求

1.一级舆情须在2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不超过4小时;

2.二级舆情须在4-8小时内作出回应;

3.三级舆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核实和回复工作。

对情况复杂的舆情,可先发布简要说明,后续根据调查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处置

对涉及违法犯罪、敏感信息的舆情,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处置工作;对恶意炒作、造谣诽谤的账号,依法依规要求平台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

第五章 复盘与保障

第十三条 复盘评估

舆情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涉事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分析舆情发生原因、处置成效和存在问题,形成复盘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

建立健全舆情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舆情监测时间、内容、分级、报告流程、处置措施、回应情况、复盘结果等信息,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培训演练

定期组织舆情工作培训,参与中国文联、民政部的网信工作培训会议,邀请专家讲解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技巧;每年至少开展1次舆情应急演练,提升干部职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将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8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进入基金会银行账户,并及时准确的确认各项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意向或时间。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没有指定用途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进入非限定性收入。对设置了时间和用途限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进入限定性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并验收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或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原则上不接受与我会业务内容关系不大的物品捐赠,如特殊情况需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对物品的生产日期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应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基金会资助、举办各项活动的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各类项目及活动事先在制订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制定财务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支出时由受委托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

财政资金的支出参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随着国家政策文件调整而自动更新)。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项目使用时已经文联党组主管领导同意的,支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及秘书长签批。基金会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开支,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和投资情况,需经理事长同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后,执行时由秘书长签批。

第四章 资产、存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所有和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

1.现金是基金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了确保安全,按国家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列支。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最高额度,开展活动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2.银行存款是基金会存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资金必须在国家批准的银行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不得向其他单位出租或出借本单位账户。

3.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未收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债权性资金。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基金会的资金占用,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发生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保证足额收回,防止发生坏账、呆账。 (二)固定资产

1.基金会购买、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的资产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办公室和基金会财务部每年最少一次实地盘点,财务部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金会带来合法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要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并增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重视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无形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要进行资产评估。

(四)对外投资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之前应进行专家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理事长、理事会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存货的管理,要建立实物负责制度,由办公室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物,建立实物保管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每年年底要对存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基金会所有的资产管理归属在办公室,财务部进行账务管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支票管理

(一)财务部向开户银行购置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领用备用金及劳务酬金、差旅费使用等,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须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财务部领用并于7日内报账。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基金会财务部向财政部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好连号登记。票据仅限接受捐赠时使用,不得外借。票据保存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关联方管理

第十七条 关联方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具体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负责人、理事、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每年年检之前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上年度全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基金会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延伸审计,并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向民政部、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基金会每年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公布财务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2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重要的备查合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八条 满足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九条 基金会的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基金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二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基金会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审批。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基金会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专门人员监销。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2月29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促进文学艺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务部负责对基金会所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四条 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一)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二)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填开捐赠票据。

(三)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四) 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金额无误。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电子票据上面也应有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五) 本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等。

(七)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八)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3月12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非货币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货币资产是指本身具有不确定价格的资产,包括古今字画、古今工艺制品等艺术作品;书籍画册;照片、服装、家具等。

第二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手续,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的制定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非货币资产接收、管理、保存、处置、使用等提供相应的合法合规的依据,在日常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二章 非货币资产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非货币资产的主要来源包括公益捐赠、重要礼品馈赠、项目收集、活动产生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基金会提供的不具有确定价格的资产、作品(书画、工艺美术类)物品等。

使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资金资助的项目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品作品或实物。

第五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第六条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资产。

第三章 非货币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非货币资产的实物负责制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实物保管账,接收清单一式二份,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各存一份。每年下半年至年底前要对存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应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九条 捐赠预评估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应进行捐赠预评估,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十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捐赠接受必要性;

(三)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四)捐赠实施可行性;

(五)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六)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七)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八)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九)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捐赠财产应当由本基金会统一接受。

第十三条 受赠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和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财务账目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十六条 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十八条 每会计年度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对非货币资产进行盘点。财务部门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应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

第七章 非货币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非货币捐赠资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应结合本会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会的相关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本会不得将捐赠财产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应当将受赠信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第四期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基金会财务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基金会财务部现金管理,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二)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三)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四)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五)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单”,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六)因公出差等需要借支现金时,借款人员应填写借款单,填写时应写明日期、借款理由、金额、附单据张数等,分管领导或秘书长负责审批借款的合理性,审批后签字确认;财务部于审批后的一到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员领取借款。 借款人员在清点借款无误后,在“借款人签章”处签字确认;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七)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八)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八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二)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三)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所有和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章 流动资产

第二条 现金是基金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确保安全,现金要建立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列支。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最高额度,开展业务活动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三条 银行存款是基金会存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资金必须在国家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不得向其他单位出租或出借本单位账户。

第四条 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未收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债权性资金。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基金会的资金占用,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发生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保证足额收回,防止发生坏账、呆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五条 基金会购买、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基金会财务部每年最少实地盘点一次,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四章 无形资产

第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要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并增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重视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无形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要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存货的管理

第八条 要建立实物负责制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物,建立实物保管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每年年底要对存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第四次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2.单价虽不满2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书柜、铁皮柜等属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一条 办公设备的采购和管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条 办公设备采购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部门所需办公设备,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每奇数月统一填写《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单》报综合管理办公室,由采购人员汇总归类向秘书长统一上报计划,审批后购买。

第三条 采购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实施,严格遵守我国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购买流程,另外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合理控制采购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购置预算。

第四条 1.采购人员接收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入库,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并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2.物品采购发票应在入库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3.仓库管理填写《固定资产入库汇总单》,并对办公用品做到分类存放,整齐有序。

第五条 对已购置的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建立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并配合财务部门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核定。

第六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设备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各部门在领用时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领取。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部门统一使用的固定资产指定专人保管,若丢失或人为损坏,使用人及部门负责人需负相应的责任,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维修、配件等事宜。

第九条 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方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改装利用或调出者;

2.使用年限未到,但因建筑物改造等原因必须拆除者;

3.作用易发生危险者;

4.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

5.严重损坏且无修复价值;

6.能耗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者;

7.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十一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调出、丢失、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实物保管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财务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做账务处理,核销该项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管理员会同综合管理办公室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作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清点盘查表要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爱护、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办公室要检查关闭设备电源及容易发生危险的器具,保证安全。

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的延长办公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 任何人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能将专用办公设备带出办公地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员工在调离时,须将本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交回综合管理办公室,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办公室所有。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社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社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法、安全、有效的利用,增强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指向及时、足额、合理使用捐款,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授权审批的原则。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每一笔捐款,都必须认真履行捐赠手续。财务部按照项目部门提供的专项基金协议书、捐赠协议书和实际收到银行进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财务部应当按捐赠收入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核算。

第四条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

接收非货币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收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第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支出严格实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批的层层审核、把关程序,缺一不可。

(一)项目资助

1.项目负责部门对逐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进度清、家底明。项目支出严格与项目执行情况相联系,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提出项目经费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审批方可交财务部拨款。

2.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项目报批件及协议资金进行逐项审核,杜绝资金少拨或超拨。

(二)专款支出

根据每一笔专项基金或专项活动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专款设立签约的协议内容,对基金本着厉行节约,好事办好的原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三)物资支出

物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管理人员须及时将入库及出库情况按月上报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收入、支出账务处理。切实做到账证、账产相符。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人员和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应给予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动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邀请审计公司对全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宣传部门通过媒体、网络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保证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合规、合理、合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3月10日

采购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加强和防范廉政风险,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国文联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采购领导小组

第一条 基金会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理事会监事、党支部纪检委员、各部室负责人和内部监督岗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负责基金会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决策和管理工作。采购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小组的协调、报备和采购等具体工作。

采购流程

第二条 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秉公办事、综合考量价格、质量等因素,择优选取。

第三条 采购一般由采购部室提出申请,填报物资采购申请,大型办公用品、工程、服务采购需提交预算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确需征求理事会监事意见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征求意 见后,提请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确需报文联办公厅备案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依规提交备案。确需撤销采购,由申购部门作出不予采购说明,报采购小组审核后,通知采购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终止采购协议。

采购范围

第四条 对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中国文联相关部室办理。所有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或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活动,均由采购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对未纳入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自主采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含即时结清业务),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自主采购,经费支出前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采购备案单》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采购小组备案。

(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含即时结清业务)。经费支出前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采购申请单》并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采购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自主采购或用其他国家规定方式采购;

(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5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小组自主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三)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1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小组审核后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六条 未填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采购备案单》《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采购申请单》,未经基金会采购小组审批的,或未按规定执行采购程序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七条 采购小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文联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管理细则》选择供应商。由采购小组确定供应商的,供应商确定后,申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充分沟通,经采购小组领导审核签字后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申购部门应杜绝通过分包、拆包规避招标或简化审批程序,并严把履约验收关,遇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协助验收,切实保障采购质量。纪检审计负责人定期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向采购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第四次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

财务部岗位职责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财务部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二)根据审批后的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财务支出, 进行合理的资金调度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会同项目部监督管理各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期汇总预算执行情况的财务数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

(四)会同项目部门编制资金决算表。

(五)定期向理事会、秘书长提供财务报告。

(六)组织制定、完善本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七)组织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查找并改进财务工作的漏洞与不足,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八)配合税务部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文联、审计机构等做好年检及审计等外联工作。

(九)管理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十)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积极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部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二)认真审核报销原始凭证、项目文件是否齐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验收证明人、部门主管人员、领导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

(三)编记账凭证要做到:摘要、日期、科目、金额、合计、附件份数、编制人和编号等项目齐全。

(四)正确进行收入、费用、成本核算。如实登记总账、明细账,如实编制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

(五)会同项目部编制项目资金决算表。

(六)根据专项基金项目进度,监督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建立明细账管理。

(七)负责基金会相关税务工作。

(八)负责基金会工会、各项资产、捐赠票据和会计档案工作。

(九)配合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文联以及审计机构做好年检及审计等外联工作。

(十)负责财务软件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十一)积极完成单位领导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出纳岗位职责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办理单位的各项收付款业务。

(二)认真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项目文件是否齐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审核人、部门负责人、领导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缴存和补充医保报销工作。

(四)负责保管和使用票据。

(五)负责所有银行账户的管理。

(六)现金管理。

(七)积极完成单位领导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年5月10日

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增强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控制是指依据基金会发展战略,通过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针对重大风险拟定风险管理策略并在基金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运营过程中落实规范化的风险防控要求,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范围以内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 财务风险控制坚持“合法合规、安全有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应覆盖运营与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其中关键风险实施重点管控;通过不断提高全体职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提高基金会风险管控能力。

(二)有效性原则。建设全面反映基金会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体系,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有效性。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要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努力在前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加强风险的事前预防和统筹管理,并能在风险发生时及时识别和处置。

第四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防范和加强风险管理,守住风险底线。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基金会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秘书长班子、基金会各部门、全体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构筑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来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所有的部门和人员均承担风险控制的职责。风险管理架构如下:

(一)各职能部门和全体人员对自身的职责范畴、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进行管理,对本部门和本岗位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识别、自我检查和实施控制。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本部门风险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秘书长班子负责基金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整体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业务与管理流程的风险防范、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管控组织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有效化解和降低基金会的整体运营风险。

(三)基金会可聘请法律专家,对合同管理、风险合规等工作进行协助指导。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风险管理旨在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基金会日常管理、项目运行的规范有序。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基金会日常管理和项目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内外部各种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治安全风控。

主要是指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涉外活动风险。

主要是指在严格遵守涉外重大活动报批、参会邀请审核、把控传播风险,以及在活动安全及应急处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意识形态风控。

主要是指在牢固树立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政治意识、底线意识和阵地意识,切实提高意识形态风险研判鉴别和决策处置能力,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社会舆情风控。

主要是指在举办或参加论坛、组织活动、对外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等时,在立场观点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内部治理风控。

主要是指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内部运行管理、廉洁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预算与收支风控。

本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法定账户统一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设账。严格落实法定比例红线:作为公募基金会,本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专项基金风控。

本会下设的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及其他各类专项基金,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建立专项基金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对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违规的专项基金,依法依规予以撤销或清算,防范连带风险。

针对国家财政资金,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确保申报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或违规套取财政资金。

(八)投资与资产保值增值风控

本会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严格执行投资负面清单。严禁直接买卖股票;严禁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严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严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严禁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同时建立重大投资审批与止损机制。投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当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的5%时,必须立即启动止损程序并向理事会专项报告。

监督与问责

第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须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结果。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财产,或在投资、专项基金管理中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导致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5月15日

费用报销及票据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支出管理,规范费用报销、票据管理和借款行为,结合基金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二条 日常费用报销。基金会日常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由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批。

(一)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员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时应写明日期、摘要(列明报销人名称、费用所属期及报销款项说明)、金额、附单据张数等。部室负责人复核后在支出单上签字。各部室应于每周五将费用报销单以及后附票据送至财务部。

(二)审核、审批费用报销单。财务部负责审核费用报销单以及后附票据,并在支出单签字确认;秘书长负责审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并签字确认。

(三)领取报销款。财务部于审批后的一到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销人员领取报销款,报销人员在清点报销款无误后,在“领款人签章”处签字确认。

第三条 项目费用报销。基金会项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项目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或受委托的副理事长(以下简称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

(一)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员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时应写明日期、摘要(报销单后应附项目支出领导审批报告、合同等单据)。报销人员将费用报销单以及后附票据送至部室负责人处签字,然后再送至分管秘书长处签字。

(二)审批费用报销单。财务部负责复核费用报销单以及后附单据,并签字确认。

(三)领取报销款。财务部于审批后的一到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销人员领取报销款,报销人员在清点报销款无误后,在“领款人签章”处签字确认。

(四)专项基金项目报销。基金会财务部应按照项目部在设立专项基金时的财务审批程序来办理拨款。

第四条 差旅费用报销。市外差旅费包括差旅期间的城市间交通、住宿、出差补助费等,不包括招待费。财政资金的费用及报销标准请参照中国文联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随着国家政策文件调整而自动更新)。

(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员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时应写明往返日期、往返地点、交通工具、费用金额、附单据张数等。部室负责人复核后在“证明或验收”处签字,报销人员将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后附票据送至财务部。

(二)审核、审批差旅费报销单。财务部负责审核差旅费报销单、后附票据和差旅补助,并在支出单处签字确认;秘书长负责审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并签字确认。

(三)领取报销款。财务部于审批后的一到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销人员领取报销款,报销人员在清点报销款无误后,在“领款人签章”处签字确认。

第三章 支票、现金借款管理

第五条 支票领用

(一)支票申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无特殊情况下,须使用转账支付。

1.填写支票领用登记单。申请人员应填写支票领用登记单,填写时应写明领用人、收款单位全称、金额、用途及支票号。部室负责人复核后签字确认。申请人员将涉及预算内行政办公经费和将涉及项目活动的支票领用登记单送至秘书长处签字。

2.审批支票领用登记单。部室负责人或秘书长负责审批支票领用的合理性,并签字确认;

3.领取支票。财务部于审批后的一至二个工作日内办理支票领取手续。

(二)支票报账:支票使用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到财务部报账。

1.填写支出凭单。经办人员需填写支出凭单,填写时应写明日期、款项(费用所属期及报销款项说明)、金额、附单据张数等。部室负责人复核后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将支出凭单送至秘书长处签字确认;

2.审批支出凭单。部室负责人或秘书长负责审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现金借款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员应填写借款单,填写时应写明日期、借款理由、金额、附单据张数等。部室负责人复核后签字确认。借款人员将借款单送至秘书长处签字。

(二)审批借款单。分管领导或秘书长负责审批借款的合理性,审批后签字确认。

(三)领取借款。财务部于审批后的一到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员领取借款。 借款人员在清点借款无误后,在“借款人签章”处签字确认。

(四)借款清账。借款人应在报销票据取得后七日内到财务部清账。退还借款现金的,财务部开据收款收据;用报销费用冲账的,按费用报销的相关流程办理。

(五)无特殊情况下,尽量使用转账支付。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所有表单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不得涂改;

(二)填写时应使用真实姓名,不能使用曾用名、笔名或化名等;

(三)预算外办公经费支出和项目费用支出应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依据批示和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支票要求

1.不能领取空白支票。

2.作废支票要及时退还财务部注销、存档。

3.丢失支票要及时到银行挂失,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况追究经办人责任。

(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时限,应写明理由,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延期。借款退回后,由财务部根据实际退还金额开具收据记入当期账目。

(六)后附票据要求

1. 以下票据不予报销:内容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或有涂改迹象的票据;无财务及发票专用章的白条票据;数量、单价、金额不明确的票据;付款人或单位名称未使用本单位全称和税号;不符合国家财政税务规定的票据(如:收据、假发票等);国拨资金的后附票据应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来执行,社会资金后附票据一律是应税票据;其他经财务部审核后有疑问的发票等。

2. 办公用品费用报销时,每张发票后须附购货明细清单(购货明细清单应为购货小票或卖方提供的货品明细单),明细清单金额合计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3.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时,发票后须附维修厂商提供的费用明细单,并在其上应加盖其公章或财务章。

4.招待费用报销时,须写明招待事由及人员。

5.市内租车费用报销时,须在车票上注明外出事由。

6.支付劳务费、奖金等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款项的,须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和电话。

7.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时,需经领导签批后执行。

(七)支出款项附有协议合同的,需向财务部提供协议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入账,以备财务部审核结算金额的正确性。

(八)对于支出现金款项在1000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九)财务报销票据(发票)背面一律须有经办人、复核人二人签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5月10日

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信息化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财务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指定专人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数据库管理。各分支机构财务系统技术服务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明确信息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信息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信息化主管岗

由财务部设立,负责基金会会计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基金会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会计信息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信息化工作,完善基金会的会计信息化制度。

(二)信息化维护岗

由信息技术中心指派专人兼任,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负责开、关服务器,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协助信息化主管规划和推进基金会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对VPN证书及密钥的管理、授权工作;会同信息化主管负责信息化系统的升级工作等。

(三)软件操作岗

由财务部设立,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制度。

(四)审核记账岗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此岗位人员应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第三章 会计信息化操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章所称会计信息化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信息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信息化人员或财务相关人员。

第六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信息化维护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二)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同时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

(四)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

(五)每天工作结束后,信息化维护员可依据工作情况选择是否关闭服务器,如要关机应提前通知信息化主管,由信息化主管通知各在线操作人员,各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

(六)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应为开展会计信息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第八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化维护员应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信息化维护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三)信息化维护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四)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系统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信息化维护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信息化主管及信息化维护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

第十条 未经信息化主管和信息化维护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第十一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信息化维护员负责,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

(二)信息化维护员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

(三)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遭到非法操作和毁损等需要恢复时,在经信息化主管及信息化维护员同意后,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是基金会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子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电子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财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财务软件设计书、软件程序、用户操作手册、本单位信息化系统构成说明和财务软件工作日志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基金会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二)电子会计凭证制单完成后可以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五)年度结束后,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年度结束后,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信息化维护员保管。

(八)信息化维护员每月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经信息化主管审核确认,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九)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第十六条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电子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二)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三)会计信息化档案的保管时间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

购买会计信息化专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的报价单、保修单、使用说明书、购机清单等资料作为会计信息化硬件档案保管,保管期限至相应硬件被出售、报废等处置完毕。

信息化系统软件的程序盘、使用说明、合同等全套软件档案应妥善永久保存。

(四)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信息维护员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保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置于保存柜中。年度以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备份盘交由纸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电子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十八条 电子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年5月10日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单位管理和财务行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收入控制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要准确地确认基金会各项目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能够准确及时进入基金会的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意向或具体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没有指定用途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基金财务部确认款项和协议已收到)时,应当进入非限定性收入,对设置了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进入限定性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或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基金会原则上不接受与我会业务内容关系不大的物品捐赠,如特殊情况需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对物品的生产日期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三章 支出控制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应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应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基金会资助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各类项目及活动事先在制订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制定项目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支出时由受委托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财政资金使用时已经文联党组主管领导同意的支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及秘书长签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日常费用、办公经费开支,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批

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经过理事长同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后,执行时由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四章 资产、存货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所有和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

1.现金是基金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了确保安全,现金要建立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列支。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最高额度,开展业务活动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2.银行存款是基金会存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资金必须在国家批准的银行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不得向其他单位出租或出借本单位账户。

3.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未收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债权性资金。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基金会的资金占用,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发生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保证足额收回,防止发生坏账、呆账。 (二)固定资产

1.基金会购买、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办公室和基金会财务部每年最少一次实地盘点,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金会带来合法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要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并增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重视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无形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要进行资产评估。

(四)对外投资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之前应进行专家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理事长、理事会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存货的管理,要建立实物负责制度,由办公室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物,建立实物保管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每年年底要对存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基金会所有的资产管理归属在办公室,财务部进行账务管理。

第五章 票据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 支票管理

(一)财务部向开户银行购置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领用备用金、劳务酬金、差旅费使用等,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须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财务部领用并于7日内报账。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基金会财务部向财政部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好明细登记。票据仅限接受捐赠时使用,不得外借。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财务信息披露与监督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每年年检之前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上年度全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基金会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延伸审计,并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向民政部、主管部门呈报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基金会每年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公布财务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年5月10日

网银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促进本单位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网银相关密钥、口令的保管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网银要求同时具备数字证书(加密U盾)、登陆口令,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条 数字证书(加密U盾)由单位经办人出纳负责管理(未经秘书长同意不得转交他人),相关密码由财务复核人员会计负责保管(未经秘书长同意不得转交他人,若有特殊情况转交他人时务必在24小时内修改密码),两者之间相互监督,以确保单位资金往来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在单位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网银证书,使用单位网银办理业务。

第五条 为了加强加密U盾和网上银行密匙的管理,不使用时放入保险柜保存,一但丢失、被盗或损毁要及时向副秘书长汇报,并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

第六条 网银操作员必须做好个人进入网上银行的密码保密工作,防止其他人员了解掌握密码,严禁转借网银动态口令卡、加密U盾等让其他人代替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条 网银适用范围:日常报销、工资发放等支出金额、款项划转及其他可以通过网银办理的业务。

网上银行的日常操作管理

第八条 网银操作人员(出纳)根据手续齐全、有效的会计凭证办理网上银行制单操作,网银复核人员(会计)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网银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操作与审核工作,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性。

第九条 出纳人员充分利用网上银行的查询功能,随时掌握网上银行的资金余额,对每天收支的款项逐笔进行查询,并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做到及时对账,日清月结,并且要经常与银行联系,掌握网上银行业务变更动向。

第十条  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网上银行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十一条 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制单操作,除建立二、三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的确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年5月10日

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投资理财活动(以下简称“基金会”),防范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理财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范围之内。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投资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政府资助的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流程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审议工作。基金会在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议,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七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是对外投资的核算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民非会计制度规定,正确地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负责保管投资凭证,以及有关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投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限、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投资管理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不能投资的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基金会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具体由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5%的,基金会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5%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基金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有最终的解释权。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年5月10日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与专项基金相关的所有收支。专项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坚持"以收定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向中国文联提出专项基金年度预算申请;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

(三)按照经中国文联审核同意的专项基金资助方向和各资助类别额度,组织开展专项基金项目细化方案工作,报中国文联审批后,组织开展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经费拨付,依法检查、监督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结项验收、成果运用等工作,具体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捐赠、赞助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中国文联负责专项基金预算、决算编报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申请情况,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专项基金预算,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当年的专项基金资助方向和各资助类别额度,经中国文联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按照部门预算批复督促基金会做好预算执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专项基金收支编入年度部门决算及部门财务报告,完整、准确、真实反映专项基金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中国文联报送的专项基金预算建议并按程序批复,列入中国文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组织、指导中国文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通过中国文联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包括根据专项基金捐赠收入安排的财政配比资金;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包括项目资助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支出是指资助开展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二)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三)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项目;

(四)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五)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六)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支出是指与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支出,具体包括:

(一)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专项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二)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每月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四)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专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应当根据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在不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3%以内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财政部对资金支付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文联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管理与使用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文联要加强专项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中国文联、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项目资助、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对象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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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5〕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专项基金进行捐赠而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收入是指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用于专项基金的实际到账货币资金捐赠收入,不包括基金会接受的设备、不动产、书画作品等实物捐赠收入。

第四条 配比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正向激励、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应当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具体负责开展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国文联负责对基金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提出下一年度配比资金预算建议,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核定年度配比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来源合法。

(二)用途符合专项基金资助范围。

(三)单笔收入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实际到账的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中国文联。中国文联对基金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下一年度配比资金预算的建议,连同《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收入按1:0.5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并随专项基金预算一并下达。配比资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配比资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国文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适时组织对配比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监管局、中介机构等对中国文联申报的捐赠收入及材料等进行核查,评价和核查结果,作为安排配比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财政部、中国文联、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申报、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号)同时废止。

相关原文可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了解更多

捐赠管理办法

(此处保留原捐赠管理办法内容)

原文档:捐赠管理办法(已有)

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此处保留原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内容)

原文档: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已有)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自身建设,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工作透明度,增强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赠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开,所有信息要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五条 分类公开原则。基金会可参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由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或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有关方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基金会财务信息、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以及重要关联方信息、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慈善信托、项目剩余财产处理、公开募捐合作方评估监督等法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募捐备案编号、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

第九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开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基金会和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设立项目时应当公开项目名称、内容及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该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情况及剩余财产处理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重要关联方变动情况、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慈善信托设立及运行情况等。

第四章 时限及方式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捐赠方明确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基金会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必要时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由基金会设专人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共信息的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在活动开展前或结束后上报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内容。每月二十五日前综合月报,各业务部门自行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活动信息统计表》,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到基金会综合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进行汇总编辑,上报到副秘书长处,由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后,上传到基金会官网、微博、博客等进行公示。重大活动和重要信息的发布,须报基金会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旦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十一条 其他媒体报道基金会活动的,经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载到基金会官网上,若其他媒体报道有误或失实的,应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正确活动信息予以纠正。应广泛收集各媒体对基金会的报道资料,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6月1日

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用管理工作,健全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强化公益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与规范化运营水平,保障文艺公益项目、资金募集等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集体研究、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 坚持以章程为核心,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依法参加年检,主动进行年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友谋利益,不得私自办理业务,私自办理业务从中牟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廉洁自律,全体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索、拿、卡、要”接收第三方回扣、宴请、进行娱乐活动,不索贿、不受贿。 在开展项目执行及其他工作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不得收取合作伙伴和执行单位回扣、中介费、好处费等,不得侵吞捐赠资金和集体财物。

第九条 不得借出差、开会等名义公款旅游。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离开工作地区,工作结束,及时返回。

第十条 基金会重要文件资料来往须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复印、传阅、外泄。

第十一条 依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保障公众知情权,规范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限,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弘扬正气,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8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策与管理水平,防范运行风险,加强制度建设,确保重大事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本办法中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到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订。

(六)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关键及重要岗位人员任免、调整等人事事项。

(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重要项目的立项、启动,专项基金的成立。

(三)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四)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金额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

(三)金额高于人民币1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等用途的非定向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高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三章 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涉及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购买有价证券及重大投资事项的应由秘书长办公会先行研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决策。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原则。

(三)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四)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情况,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坚持分级管理、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工作,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应按管理范围和权限执行。由本基金会负责部门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秘书长审批后,根据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向中国文联党组分管领导、理事长或理事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机关报告。

第十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因瞒报、迟报、谎报对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即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3月20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社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的公益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以支持中国文学艺术事业为目的,经协商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规范名称: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具体冠名应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宗旨并尊重设立方意愿,冠名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可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文化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专项基金是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捐赠人凭本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海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热心中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公益意向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发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从业经历介绍;

(四)发起人无负面舆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的信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本基金会社会专项基金部审核,报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后,与发起人签订《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及附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宗旨,公益意向;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填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

(四)专项基金出款人预留印鉴和签名备案;

(五)发起人需将专项基金日常工作委托执行单位(公司)执行的,应事先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且经本基金会认可。执行单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须无负面舆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无处于司法程序中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以及其他债务风险。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款票据;

(二)向捐款2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纸质捐赠证书;

(三)按照民政部相关法规定期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对捐赠人信息保密(捐赠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名称原则上不能变更、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为非法人工作协调机构(部门),不单独开立账户,不刻制公章,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本基金会许可不得在公共或办公场所挂牌(带基金会Logo或标识),印制带有基金会标识的名片;签署合同、协议由本基金会负责审核、署名和用印。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5至15名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认同本基金会宗旨;

(二)为本基金做出积极贡献;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专业能力;

(四)无负面舆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无处于司法程序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变更:

(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产生,并报本基金会审核同意;

(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管理委员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报经本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成为新一届委员;

(三)变更、增补委员应当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本基金会审核批准并备案,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从专项基金领取任何形式的职务报酬。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可以设副主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设置名誉主任、顾问等职务。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任、副主任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资质要求。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死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在专项基金中的职责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告知本基金会并提交相关证明,且在知道之日起【7】日内及时提名候选人,报本基金会审核批准并备案。下一任专项基金主任自本基金会备案之日起履行相应权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为专项基金责任人。专项基金责任人在任职期间,专项基金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本办法和专项基金管理细则的行为,专项基金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专项基金责任人或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导致专项基金或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而造成专项基金财产和本基金会名誉损失的,专项基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以本基金会名义发布文件、开展任何宣传活动,须(报)经本基金会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捐赠人的后续定向捐赠资金;

(三)其他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来源和收入。

专项基金的用途应在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发起人的意见。资助项目参照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并且不超过受资助方营业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募集管理

(一)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须向本基金会一事一报,若违反此报批原则,一经发现,须停止开展业务6个月,进行整改。若专项基金整改后再次违反报批原则的,按本办法第六章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强制终止。

(二)专项基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应事先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请示,并提交具体方案和资金预算,经本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捐赠人根据发起人的公益意向进行定向捐赠的,捐赠人必须与本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

(四)本基金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募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捐活动应当纳入本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体系,非经本基金会批准,专项基金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专项基金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捐赠后,由本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监制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

(一)申请使用专项基金资金须向本基金会社会专项基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经本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申请方向社会专项基金部门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社会专项基金部可要求项目执行方提交第三方项目评估报告。

(二)专项基金出款预留印鉴和签名备案的出款人的意见与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执行单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不一致的,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接受本基金会的监管与监督,本基金会每年财务审计时,有权对专项基金执行的项目进行单项审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项目执行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应提议终止;

(二)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创始基金的20%,且该状况持续超过2年的,提议终止;

(三)违反《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内容,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四)专项基金及其执行单位所开展的项目如出现意识形态错误,不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政治导向问题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五)因违反专项基金开展业务一事一报原则,经停止开展业务6个月后,整改无效再次违反的,本基金会可强制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专项基金或本基金会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如有违反并对本基金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商业宣传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利用本基金会名义从事非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