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体系

为规范基金会运作,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相关方合法权益,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该体系涵盖项目管理、财务监督、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形成了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基金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透明度,增强公信力,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推动文学艺术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一、管理办法类

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评审、资助及监管全流程,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文件档案归档管理办法:规范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可查。

二、制度规范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程序和时限,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保障公众知情权,规范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限,提高透明度。

捐赠管理办法:明确捐赠接受、管理和使用规范,保护捐赠人权益,规范捐赠行为。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为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加强国际间艺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的原则,鼓励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积极捐赠。

第三条 向基金会捐赠要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

(一)现金、支票、汇票、股权、股票、证券、债券等;

(二)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

(三)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

第五条 捐赠方式可以分为非限定性捐赠和限定性捐赠

(一)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赠的财、物由本会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用于繁荣和发展中国文学艺术事业。

(二)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本会开展的资助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赠财、物由本会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及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执行和使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中央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将受赠财、物登记造册。捐赠者凭《中央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或捐赠款在5万元以上的,尊重捐赠人意愿,双方经协商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和管理。

本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会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会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捐赠信息在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接收捐赠的途径

(一)邮局汇款;

(二)银行转账;

(三)现场捐赠;

(四)网络众筹。

第十三条 捐赠者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自身建设,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工作透明度,增强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赠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开,所有信息要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五条 分类公开原则。基金会可参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由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或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有关各方应当事先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基金会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九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开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基金会和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该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捐赠方明确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基金会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必要时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由基金会设专人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共信息的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在活动开展前或结束后上报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内容。每月二十五日前综合月报,各业务部门自行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活动信息统计表》,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到基金会办公室,由专人进行汇总编辑,上报到副秘书长处,由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后,上传到基金会官网、微博、博客等进行公示。重大活动和重要信息的发布,须报基金会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旦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他媒体报道基金会活动的,经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载到基金会官网上,若其他媒体报道有误或失实的,应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正确活动信息予以纠正。应广泛收集各媒体对基金会的报道资料,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基金会的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及项目总结、评估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会设立财政专项基金部、社会专项基金部、大型活动部和财务部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会所属财政专项基金部、社会专项基金部、大型活动部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项目资助、项目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动漫、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文博、网络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化等领域的采风创作、演出、出版、展览、交流、公益表彰、人才扶持、志愿服务和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要求,详见本会相关艺术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或相关专项基金的《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会和涉及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详尽的项目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完成时预期达到的成果目标,以及申报项目所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本会项目部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第十三条 对于已向我会提出项目申请,但暂时未能落实资助资金的项目将进入由我会建立的项目资源库,待资金落实后再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财政专项基金部、社会专项基金部、大型活动部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会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估,并由专家组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采取回避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基金部所管理的项目之立项、评审、确定须报中国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须报中国文联党组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专项基金部所管理的项目之立项、评审、确定须报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的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第六章 资助拨款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须与我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双方签订协议后,资助款项由我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经费使用,须符合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表明本项目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须接受本会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须对受资助项目单独立账,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并按规定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决算报告和《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照片、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会有权对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提交本会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本会资助款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必要时,基金会组织由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文件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文件材料归档完整,便于使用查询,使文件材料更好地得到保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集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 中央、中国文联、民政部等相关联的上级机关制发的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相关联的所有函件

(二)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1. 基金会召开的历届理事会的全套会议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

2. 基金会召开的历年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

3. 基金会形成的文件、材料、纪要、简报、年鉴等原件及签发稿、重要修改稿等;

4. 以基金会名义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含协办)的重要活动(含艺术节、展演等)、评奖等形成的全套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包括活动请示、方案、签订的合同协议、经费预算等全部有关材料);

5. 基金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正式文件原件、签发稿及重要修改稿;

6. 基金会的各类报告、请示原件、签发稿及批示后的原件或批复(包括报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中国文联分管领导、中国文联党组、中国中国文联以及相关部门等);

7. 基金会领导制定的章程、制度、工作条例、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8. 基金会领导的工作计划、总结等;

9. 基金会领导(含上报和下批)人事任免(含备案)、奖惩、调配、培训、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人事考核、专业职称评审、聘任、职工名册,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10. 基金会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总结、参加国际会议和接待来访外宾的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简报、互赠礼品清单、工作往来电话记录、传真等文件和声像材料等;

11. 基金会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12. 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协定、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3. 基金会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投标、购置、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三)基金会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 有关业务机关对基金会专项业务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2. 非隶属机关与基金会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函、请示、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档案的收集由活动或事件的第一责任单位(部门或临时机构)负责收集并做初步整理。

(一)档案资料的收集

基本原则:要保证活动和事件的全部内容的完整。

档案资料的收集包括文字材料请示、批复、预算等;图片、音像资料的电子文件或光盘、录像带等;报刊等宣传资料。

(二)档案资料的整理

基本原则:要保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基本顺序,便于归档人员的详细整理和日后的检索使用。

1. 文字材料要按照发生的顺序进行整理并附带全部电子文件;

2. 图片要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及相应的电子数码文件(文件名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人物);

3. 音像资料的电子文件或光盘、录像带中的领导讲话要整理成文字稿,并在音像资料的文件名中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光盘和录像带封套上也要注明时间、地点、事件、人物。

第四条 档案归档要求

(一)基金会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图片和声像材料

1. 基金会召开的理事会议、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的会议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由承办部门人员负责收集齐全,于活动会议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2. 基金会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材料、会议记录、纪要于第二年6月底前整理归档。

(二)基金会主办、协办、承办活动的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

1. 以基金会名义主办的各项活动形成的全套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由基金会承办部门负责收集齐全,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办公室进行移交,办公室须在6月底前整理归档;

2. 基金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声像材料,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收集原件,协办单位负责收集复制件齐全后,于第二年3月底前向办公室进行移交,办公室须在6月底前整理归档;

(三)基金会文件、基金会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连同签发稿由办公室按发文号收集齐全,于第二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四)案卷标题的拟写要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去掉金属物,装订整齐规范,便于保管利用;

(五)基金会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翌年3月31日前将应归档文件材料向基金会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时须清点核对,双方履行签收移交手续。办公室应在6月30日前整理完毕并归档。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要准确地确认基金会各项目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能够准确及时地进入基金会的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基金会收入包括:(一)国家财政资金;(二)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投资、增值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根据捐赠者意愿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意向或具体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没有指定用途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基金会财务部确认款项和协议已收到)时,应当列入非限定性收入。对设置了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捐赠,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列入限定性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应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或连续3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应低于连续3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应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基金会资助、举办各项活动的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各类项目及活动事先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部备案。支出时由秘书长审批。受助方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向基金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投资理财,应当按章程规定经过理事会讨论并通过,具体操作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资产、存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所有和控制的资产,该资产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支票管理

(一)财务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劳务酬金、差旅费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基金财务部向财政部购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做好连号登记。票据仅限接受捐赠时使用,不得外借。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关联方管理

第十六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每年年检之前聘请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全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基金会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延伸审计,并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及财务报告向民政部、主管部门呈报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按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年定期向理事、监事会公布财务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
制度修订中
该制度正在修订完善,敬请期待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金会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基金会的重大工作事项,不断把我会建设成为一个公开、透明、高效、公信力强的社会组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二)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三)变更登记;

(四)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六)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涉外活动;

(八)突发事件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

(一)基金会章程的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包括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包括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人员变更;

(三)副秘书长的聘任、办事机构设置及基金会部门负责人员聘任与变更;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基金会年度审计情况;

(五)年度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总结,包括资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总结;专项基金的设立及变动;

(六)财政支持的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

(七)基金会涉外活动;

(八)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设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的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文艺基金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文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报备文艺基金会五届五次理事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副秘书长牛彤同志任新闻发言人。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