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缩写为CL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国文化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国文化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
(二)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和重大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
(三)资助培养中青年优秀文艺人才;资助文艺界"两新"群体文化艺术培训项目;
(四)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与研修项目,扶持多元文化发展,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五)资助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六)资助扶持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老少边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七)资助开展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
(八)资助扶持开展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公益性文化惠民和文艺志愿者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等职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自行解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5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